在這方面,國外很多經驗值得借鑒。如美國1980年出臺的“拜杜法案”,明確政府支持的科研成果歸所在單位所有,獎勵發明人,對中小企業給予支持等,為釋放美國的科技生產力起到里程碑意義的作用。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先后制定《大學等技術轉讓促進法》、《產業技術力強化法》、《產學官合作促進稅制》等一系列法律 ,加大產學研用合作力度,推進技術創新,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產學研用合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呈現出強勁發展勢頭,同時也顯露出種種缺陷和制度瓶頸,這實際上為促進產學研用合作立法創造了良好條件,“產學研促進法”的出臺勢在必行。
3.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充分利用各種資源,逐步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產學研用支撐體系和長效機制。
首先,要建立產學研用結合統籌協調機制。要積極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瞄準需求,注重統籌協調。通過有力有效的溝通協調,消除障礙,理順各個主體關系,調動各方優勢和積極性,實現產學研用的“無縫鏈接”。
其次,要制定產學研用專項扶持政策。政府應根據產學研用結合中多方參與的特點,在制定政策中應充分考慮各方需求與利益,保證各方利益風險共擔、知識產權共享,提高和保護產學研用合作各方的積極性。
第三,要設立產學研用合作專項引導資金。強化政府財政投入的引導和保障機制,積極探索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投入為補充的多元化產學研用結合投入體系,從而不斷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 。
第四,要大力扶持培養中介服務機構。積極扶持、培養生產力促進中心、評估咨詢機構、科技信息中心、知識產權法律中介機構等一批自主創新的知識型的中介服務機構,并依托中介服務機構,建立產學研信息交流服務平臺,通過不同類型的中介服務機構,解決產學研結合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最后,要完善產學研用結合的評價激勵機制。在加快高校改革的同時,進一步完善科研成果評價與考核體系。積極落實國家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激勵高校和科研機構科技人員參與產學研結合。
二、突破產學研用合作模式障礙,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打造多元化合作模式
科學有效的合作模式是推進產學研用結合的基本保障,是各參與主體實現共同發展的載體。從校辦企業到合作開發,到大學科技園,再到興辦各類研究院,可以說,產學研合作的二十年,就是在合作模式上進行不斷創新的二十年。
1.探索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新的產學研用合作模式
一個時期以來,依托傳統合作模式,我國產學研合作取得了一定成績,高校在國家經濟建設中的支撐作用日益顯現。但不容回避的是,當前我國擁有核心競爭力的產業還非常少,支撐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的附加值還比較低,包括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在內的高校科技成果產業化還處在較低的水平。無論是對于一個國家,還是一個產業,核心技術即意味著核心競爭力,只有掌握核心技術,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反之,不擁有核心技術,規模越大,則風險可能也越大。以太陽能和風能為代表的新能源產業發展的經驗教訓,在于傳統產學研合作模式未能完全激發出各參與主體的最大活力,高校的科技創新力還沒能與產業界的需求有效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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