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條”爭議:誰更有資格
究竟收購前獲得“路條”是否為企業海外收購的必要條件?
盡管上月底,三一重工與德國普茨邁斯特一起在長沙隆重發布了收購消息,但在中聯重科看來,這并不算最終結果,“發改委還沒有批,評價也還沒到時候”。
公開資料顯示,普茨邁斯特于2011年12月20日、21日連續走訪三一重工與中聯重科,對雙方同樣表達了邀請參與競購的意愿,并于23日面向所有有條件的企業發出了正式的邀標函。
只不過很快,普茨邁斯特創始人卡爾·施萊希特(Karl Schlecht)敲定與三一洽談合作意愿,雙方一見面就定下收購初步意向。2012年1月21日,雙方簽約,1月31日,三一重工宣布聯合中信產業投資基金共計出資3.6億歐元收購普茨邁斯特100%的股權。如此閃電收購,才有三一重工總裁向文波(微博)“傾心相戀十幾年,一夜之間就合作”的形容。
中聯重科的一紙批復就此旁落,只在1月26日收到了普茨邁斯特對所有參與競標方發出的終止招標函。而事實上,在接到合作意愿的第二天,2011年12月22日,中聯重科就向湖南省發改委提交了文件進行了申報,并于12月30日收到了國家發改委關于收購普茨邁斯特的批復,即所謂的“小路條”。
所謂的“大路條”,則是指有關企業在對外完成實質性工作以及項目必要前期工作后,再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履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