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秀說:“從1992年起,國家經貿委、國家科委、國家教委和中國科學院等部門開始組織實施產學研聯合開發工程。近年來,產學研合作活動日益活躍,合作模式不斷創新,取得了長足進步。但是,從產學研的合作模式到運行機制,從利益分配原則、風險分配機制到知識產權保護,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盡管產學研合作的政策法律環境逐步改善,但尚未形成優化和完善的制度環境。”
馬德秀建議,有必要將《產學研合作促進法》的制定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的重要議程,為建立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提供強大的法律保障。
立法時機成熟
馬德秀說,產學研合作不僅是圍繞技術創新而展開的一系列經濟行為的總和,也是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綜合,涉及到多種新的法律關系。這些法律關系或單獨、依次呈現,或交叉錯綜呈現,往往不能通過市場行為自發解決,需要通過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安排,確立必要的準則,規范和約束產學研合作行為,促進和推動產學研合作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當前,我國已具備制定《產學研合作促進法》的條件。”馬德秀認為。
馬德秀舉例說,我國修訂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三十條就明確規定:“國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構建和完善促進產學研合作的法律平臺已列入新時期大政方針。因此,對于技術轉移與科技成果轉化最為有效的產學研結合創新進行法律規范十分必要。
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產學研合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呈現出強勁發展勢頭,這為促進產學研合作立法創造了良好條件。
立法突破產學研三大障礙
“產學研結合雖是老話題,但在后危機時代的今天,應賦予更為重要的歷史使命和科學內涵。”馬德秀認為,制定《產學研合作促進法》就是要從立法上突破產學研的三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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