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多數光伏企業(yè)而言,由于產能嚴重過剩,因此上市融資是否存在必要性將是一個很大的疑問。
“光伏企業(yè)的產能利用率至少要達到80%以上,才具備A股IPO的必要性。”華林證券前述投行人士認為。
以河南裕華光伏為例,據其招股書(預披露)顯示,該公司主營業(yè)務為太陽能電池封裝玻璃,主要產品為超白原片玻璃和超白鋼化玻璃,其中超白原片玻璃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上半年的產能利用率分別為98.78%、80.8%、95%和94.03%;超白鋼化玻璃在2009年、2010年、2011年上半年的產能利用率分別為43.70%、92.11%和98.37%。
此外,光伏類擬上市企業(yè)需要把募投項目周期與訂單周期予以匹配。
以西安某單晶硅片生產企業(yè)為例,據其招股書(預披露)顯示,該公司手頭握有大筆的合同訂單,合同的期限多為2011年至2013年,但該公司的募投項目建設周期卻為2年。當該公司募投項目全部達產后,現(xiàn)有的合同期限將全部到期,募投項目無法滿足2011年至2013年的生產需求。
雖然這家西安企業(yè)最終得以過會,但其募投安排仍被投行業(yè)界認為是不合理的。
東北證券前述投行人士提出建議,光伏類企業(yè)要在招股書中詳細論述行業(yè)系統(tǒng)性風險對自身產能利用率和凈利潤的影響,并要在募集資金運用中加大對研發(fā)的投入,以及詳細披露合同訂單的期限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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