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源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召開201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募集資金和自有資金向全資子公司增資的議案》,同意以不超過人民幣36,951.70萬元的募集資金和不超過人民幣48.30萬元的自有資金對"海源復合材料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的實施主體、本公司全資子公司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源新材料")進行分期增資,全部作為其注冊資本。增資全部完成后,海源新材料的注冊資本將變更為人民幣38,000.00萬元。具體內容詳見2012年6月15日刊載于《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的《關于使用募集資金和自有資金向全資子公司增資的公告》(編號:2012-027)。
為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規定,海源新材料在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左海支行(以下簡稱"中信左海支行"或"專戶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用賬戶 (以下簡稱"專戶"),專戶僅用于"海源復合材料生產基地建設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海源新材料與公司、中信左海支行及保薦機構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證券")簽訂《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該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海源新材料已在中信左海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7341710182600061629,截至2012年7月25日,專戶余額為0.0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海源新材料"復合材料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的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海源新材料如果以存單方式存放募集資金須通知興業證券,并承諾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興業證券。存單不得質押。
二、海源新材料與專戶銀行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海源新材料為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興業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興業證券應當依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海源新材料和專戶銀行應當配合興業證券的調查與查詢。
興業證券每季度對海源新材料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及海源新材料授權興業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周慧敏、劉秋芬可以隨時到專戶銀行查詢、復印專戶的資料;專戶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專戶銀行查詢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興業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專戶銀行查詢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專戶銀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興業證券,專戶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海源新材料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專戶銀行應在一個工作日內以傳真方式通知興業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興業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興業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時,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專戶銀行,同時按要求向公司及專戶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八、專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興業證券出具對賬單或向興業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興業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及海源新材料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協議自公司、專戶銀行、興業證券、海源新材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且興業證券督導期結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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