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主辦券商要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將其年度報告的預定披露時間書面報送協會。因特殊原因需變更披露時間的,應提前報告,說明變更理由并明確變更后的披露時間。預定披露時間變更超過2次的,推薦主辦券商應向協會書面說明原因。
對于預計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報告的股份報價公司,推薦主辦券商應要求其在4月15日前就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公司股份將被特別處理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事項做出公告;對于未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報告的股份報價公司,推薦主辦券商應發(fā)布風險揭示公告,對其股份進行特別處理,并暫停解除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記。
對于報告期內實施定向增資或報告期之前定向增資募集資金使用延續(xù)到報告期內的,股份報價公司應列表說明募集資金時承諾投資項目、項目進度與實際投資項目、進度的異同。報告期內掛牌報價轉讓的公司,在申請掛牌時作出相關承諾的,應披露相關承諾的履行情況。對于預計2011年度出現虧損的股份報價公司,主辦券商應督促其在會計年度結束后的30個報價日內發(fā)布風險揭示公告。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連續(xù)三年虧損的股份報價公司,應實行特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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