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等額提高。調整后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表二。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調整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提高。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信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五)液化氣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系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六)調整后的價格自2012年3月20日零時起執行。
二、做好相關配套工作
(一)控制成品油調價連鎖反應。
1、這次成品油調價后,鐵路客運、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含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價格不作上調。
2、成品油價格調整對出租車行業的影響,各地可采取調整出租車運輸價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進行疏導,在疏導措施出臺之前繼續采取發放臨時補貼的方式穩定出租車從業人員的收入水平。
3、成品油價格調整影響公路客運增加的成本支出,各地可以按油運價格聯動機制規定,采取調整運價或燃油附加的方式適當疏導。
4、對已經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路貨運價格,各地要嚴格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1]年63號)有關規定,采取多種措施,減輕經營者負擔,切實維護行業和社會穩定。
5、名地要嚴格貫徹落實 “綠色通道”等有關政策。加強市場價格的巡查和監測,堅決制止搭車漲價行為,努力穩定糧食、食用油、豬肉、蔬菜等副食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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