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愿意不愿意,新媒體對傳統媒體內容的傳播使用是不爭的事實。那么,傳統媒體面對數字新媒體,如何生存和發展?傳統媒體靠什么與新媒體合作、競爭?專業人才、數字技術、運行平臺、營銷手段、政府支持?都不盡然。關鍵應是內容,有版權的內容,也就是版權資產。
“但是,由于傳統媒體對版權歸屬、版權資產管理、運營維護和版權保護重視不夠,往往造成數字網絡環境下的后續開發不利。”
對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是傳統媒體的通病。傳統媒體大都對職務作品權屬約定說不清楚,大都沒有與員工就職務作品權屬通過合同進行約定。
在實踐中,很多傳統媒體由于版權意識不足,內部版權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缺失,疏于對職務作品從《著作權法》角度進行規范和管理,導致面對新媒體時非常被動,新媒體擅自轉載傳統報刊文章和廣電節目無人擔責。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了8種“合理使用”的情形,如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這兩種情形都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但在實踐中,新媒體往往自行擴大解釋“合理使用”的范圍,而且對政治、經濟類時事性文章也把握不準。還有很多新媒體轉載時事新聞時,不標明作品名稱、不給作者署名、不標明作品出處等,都屬于不規范的“合理使用”,未盡到合理使用的法定義務。
另外,傳統媒體的“版權聲明”千奇百怪,大都不規范。版權聲明甚至成了一種時髦應景的“擺設”。如有的媒體聲明,“作者向本報投稿,即視為同意本報出版網絡版、與其他網絡、數據庫合作,稿費已包括網絡版在內”“未經本報許可,禁止對本報內容進行轉載、復制、鏡像”等。
如果媒體與員工簽訂的勞務合同明確了在職期間或作品刊登后兩年內稿件的版權歸屬單位,或與其他作者都簽有合同約定網絡版權由單位代理,這種聲明才會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僅是一紙聲明,沒有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作者授權,而且稿酬還是原來紙質媒體的稿酬,沒有提高,就很難說明聲明的效力了。沒有作者的授權,媒體的聲明可能僅僅對內部員工有約束力。
為了適應新媒體的傳播使用,傳統媒體應制定合法合規的版權聲明和合同,從源頭解決權屬問題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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