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國家計劃與經濟發展部于2013年初頒發了《外國投資細則》,首次允許外資投資其相關領域,其中包括冶金產品。
《外國投資細則》分為22章181條。實施細則中,準許合資企業的外資比例可以超過30%,但最高必須低于80%。在今年的新規則中還明確了2012年11月份頒布的《外資法》中規定的最低資本金。根據細則,制造業(包括冶金和鋼鐵工業)的最低資本金為50萬美元,服務業為30萬美元,礦產資源開發為1000萬美元。
細則中不僅承認國有用地,還承認私有用地的使用權,使用權最長可達到50年(還可以延長)。此外,細則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有沿海漁業以及帶來公害的企業,制鐵企業有可能成為被禁止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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