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613-2020規定了三相異步電動機、單相異步電動機、空調器風扇用電動機的能效等級、能效限定值和試驗方法。
適用于額定電壓1000V以下,50Hz三相交流電源供電,額定功率在120W~1000kW 范圍內,極數為2極、4極、6極和8極,單速封閉自扇冷式、N設計、連續工作制的一般用途電動機或一般用途防爆電動機。還適用于690V及以下的電壓和50Hz交流電源供電的電容起動異步電動機(120W~3700W)、電容運轉異步電動機(120W~2200W)、雙值電容異步電動機(250W~3700W)等 一般用途電動機,以及空調器風扇用電容運轉電動機(10W~1100W)和空調器風扇用無刷直流電動機(10W~1100W)。
但是,是不是該框架下的所有電機都必須加貼能效標識?依據該標準配套制訂的CEL 007-2021《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給出了答案。
《規則》于2021年6月1日實施。2021年6月1日前出廠或2021年8月1日前進口的產品,可于2022年6月1日前按修訂后的實施規則加施能效標識,即,對已出廠或進口的產品有一年的過渡期。
這些電機不需要加貼能效標識
《規則》不適用的電動機主要包括以下14類特殊設計或專用電機,即為滿足一些傾向性性能要求而設計、生產和制造的電動機,可以不加貼能效標識。
(1)與其他設備如泵、風扇、壓縮機和減速箱等完全嵌合而不能單獨分離測試的電機;
(2)為驅動特殊機械(如在起動轉矩大、特殊要求的扭矩剛度和/或極限扭矩特性、大量驅動/停止循環)專門設計的電動機;
(3)為在較惡劣供電環境下(如電動機起動電流不能過大、電網電壓和/或頻率變動幅度較大)使用特殊設計的電動機;
(4)特殊環境條件下使用的電動機,如高海拔(>1000 m)安裝使用的電動機、排煙電動機(溫度等級超過 250 ℃及以上)、紡織專用電動機、船舶專用電動機等;
(5)出于安全需要和特定設計限制(如加大氣隙、減少起動電流、增強密封)而制造的防爆電動機;
(6)為變工況專門設計的電動機;
(7)為起重電動葫蘆和建設機械配套的錐形轉子電動機;
(8)電磁制動在電機機殼內的電動機(風扇罩內算機殼外);
(9)S1和操作時間達到80%或以上的S3工作制之外的電動機;
(10)繞線轉子感應電動機;
(11)變極多速電動機;
(12)完全浸入液體內運行的潛液電動機;
(13)冷卻方式為液體冷卻的電動機;
(14)變頻電機(頻率含50 Hz,繞組線圈沒有特殊要求)有獨立風扇(IC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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