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穩定,則供求不可能穩定,價格信號可能過度激勵,也可能過度抑制,比如各方面對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爭議、新能源發電固定上網電價的利弊等。價格放開,供求容易達成平衡,但價格等大幅波動也會引起爭論,高價格容易被認為是暴利。低價格甚至負價格可能壓垮企業,進而導致下一周期價格高漲。
以第三輪輸配電價改革、《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為標志,電力體制改進入新階段,改革的下一步就是容量機制。發電側可能從容量補償起步,從容量招標逐步過渡到完全市場形成。
在近日召開的“第五屆‘東南電力經濟論壇’暨東南大學電氣工程學院辦學100周年學術論壇”上,中國價格協會能源和供水價格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原電價處處長)侯守禮從經濟學視角探討新型電力系統與價格改革。
把電看做商品還是公共服務,這是兩個不同的范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電是商品。但電這種商品具有特殊性,通過深入分析電力商品供應、需求的特殊性,才能夠搞清楚電力如何推進市場化改革。
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或者說計劃和市場的關系。大部分人認為,社會經濟活動被分為政府和市場兩個部分,或者說三部分,即指令性計劃、指導性計劃、市場調節;在價格機制上也對應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際上,我認為政府(計劃調節)和市場都是覆蓋全部社會經濟活動的。政府的作用至少有四個方面,提供交易媒介,如貨幣發行;制定交易規則,如法律制度;確定交易主體,如規定市場準入資質;以及進行社會性規制,如環保、安全等,這四個方面都是覆蓋全面經濟活動的。同樣,市場也是覆蓋全部交易活動的,人類經濟活動,本質上就是分工和交易,市場機制在其中起基礎性、決定性作用。政府干預是否有效,要看是否順應市場、尊重價值規律;如果政府調控或干預沒有遵循市場規律,就會出現黑市、短缺等不利后果。
電力行業更是如此,電力交易、電力市場是人為設置的市場。如果沒有提前制定的基本規則,電力市場無法運行。電力商品存在幾大特性,一是難以直接體驗,看不見摸不著;二是電力需求不是直接需求,而是衍生需求,是因為對照明、取暖、烹飪、冶煉等產生的對電力的需求,并不是直接使用電力本身;第三,替代彈性很小。過去沒有電,夏天不用電扇、空調也能過,但電力供應便利后,人們越來越離不開風扇、空調。第四,邊際成本幾乎是0,電力生產和供應固定成本巨大,但新增一個用戶、新增一度電的邊際成本極低。第五,電力商品是由電力系統共同提供的。發電企業所發的電,用戶不能直接使用。電網也并不只是輸送電力的“高速公路”。用戶使用的電力,是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等整個電力系統作為一個整體提供的。
那么,電力作為一種商品,實際交易的是什么?是物質、能量還是財務合約、金融合同?我們在設計電力市場規則時,要對其有清晰的認識。
從國際發展看,傳統電力系統經歷了大規模規制到市場化改革的發展脈絡。傳統的電力系統中,實行政府定價,其優勢是規則簡單、明確,容易為市場主體所理解,缺點是調整緩慢、每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調整一次,信息不充分、不對稱,在解決市場失靈問題的同時可能出現政府失靈。
從上世紀八十年代末開始,從西方國家開始逐步進行電力市場化改革,但其過程也不是一帆風順的。英國最開始實行電力庫模式,缺乏競爭性零售市場,缺乏消費者自主選擇,市場主體容易操縱市場(邊際量決定出清價)等等;美國電改過程中,也遇到加州電力危機等嚴重沖擊,以至于現在美國還有不少州并未建立競爭性電力市場,仍然保持了一體化的電力產業格局。在這個過程中,某個環節的瓶頸會導致系統大幅波動,通過扭曲市場來獲取利益。
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非常艱難的。遇到問題,不能退回原處,只能不斷深化改革。各國電力市場建設不斷完善,從單邊向雙邊“進化”。雙邊市場設計極其復雜、精巧,必須配套實時平衡市場、輔助服務市場。但由于電力商品的供求特性,市場主體容易誘發短期行為,造成投資不足。
從2015年中央印發電改9號文到現在,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已經過去了8年。種種跡象表明,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將進入新階段。一是今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第三輪輸配電價的核定結果,輸配電價規則發生了深刻變化,容量電價分電壓等級和利用率、單獨核算上網側線損和系統運行費用;二是國家能源局新印發了《電力現貨基本規則》,指導規范了后續電力現貨市場建設。
縱觀國內外電力市場建設進程,價格穩定,則供求不可能穩定,可能過度激勵,也可能過度壓制,比如煤電價格聯動的爭議、新能源發電固定上網電價的利弊等。價格放開,供求容易達成一致,但價格會大幅波動,高價格容易被認為是暴利、黑心。低價格,甚至負價格可能壓垮企業,帶來下一周期價格高漲,如美國加州、得州以及歐洲等。歸根結底,隨著電力市場化的推進,不論是發電企業還是用電企業,都不能再把電價當成一個經濟決策的外生變量,自己的電力生產和消費行為與價格變化是密切相關的。就像我們過去幾十年逐步適應各種消費品、生產資料價格的波動一樣,去逐步適應電力商品價格的波動。市場化改革不能葉公好龍,要承受其后果。
波動是必然的,但不是我們所樂見的。為了避免大幅波動,在電改新階段,重點是什么呢?容量機制應當作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來研究。為什么要有容量市場?這是由整個電力市場的特性決定的。當電力嚴重供過于求,價格下跌時,就沒有主體愿意建設電廠、修建電網,然而需求還在持續增長,一段時間后就會造成供不應求、價格大幅上漲。即使價格已經大幅上漲,但由于電力建設周期較長,燃煤發電、核電、水電都有很長的建設周期,短期內價格不可能下降,就會進一步刺激更多建設,疊加之后,各種產能集中釋放,又會造成電力供過于求。在供過于求的情況下,此前已經付出的大量固定成本成為沉沒成本,盡管已經虧損,但只要電價高于邊際成本,仍然會繼續形成電力供應,從而出現低電價甚至負電價。因此,為了保障電力生產和供應基本穩定,現貨價格不要大起大落,關鍵是要形成一批具有較為靈活調節能力的電源,能夠根據價格信號的波動,形成更有彈性的電力供應。
隨著新型電力系統的不斷發展,調節能力客觀上存在下降的趨勢。從發電側來看,調節能力較好的燃煤發電比重逐年下降,調節能力較差的風電、光伏、核電逐年增多;從用戶側看,調節能力較好的第二產業比重逐年下降,調節能力較差的居民、第三產業用電比重不斷提升,充電樁是提升調節能力還是降低調節能力,還有待觀察。雙邊調節能力下降的結果,就是電網設施的利用率在下降,單位成本呈上升態勢。同時,為了適應發電、用電兩側調節能力下降的情況,現有電網還需要進行靈活性改造。
因此,提升電力系統的調節能力,是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需要解決的重大課題,也是下一步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重點所在。根據各國經驗和教訓,我們認為,一個良好的容量市場或者說容量機制是保障電力生產、供應、價格穩定運行的重要基礎。人們對于電量付費,多用電多付錢,直觀上容易接受;今后,可能要逐步適應為調節能力付費,有了調節能力,電能量的價格波動就會得到有效平抑,減少“多了多了、少了少了”的周期性大幅波動。
建設容量市場或者說容量機制,包括發電端、電網端和用戶端。由于過去總體上電力供應不足,各種政策都以通過電量回收成本并獲得收益為導向,包括發電端的還本付息電價、經營期電價;電網端的準許成本+合理收益,都是通過電量分攤成本、獲得利潤的。但今后,一些地方的燃煤機組、燃氣機組、抽水蓄能、新型儲能,其在電力系統中的定位和作用,可能都不是發電,也難以通過銷售電能量獲得收益。用戶的調節能力也需要提升,并不是想用電隨時就從電網買電就行了。第一,用戶可以通過屋頂光伏、儲能等方式,增加自發自用、自我消納電力;第二,用戶需要和發電企業就發電曲線、用電曲線的匹配簽訂合同;第三,用戶自身的調節能力需要深度挖掘,能不能在用電高峰的時候少用電或者不用電、能不能通過節能改造提升效率。
根據國際經驗,容量市場建設一般有以下路徑。第一種,政府制定容量補償價格,煤電或者燃氣電廠不發電時也給錢,價格由政府制定。第二種,政府不直接定價,但是為市場主體指定容量義務,要求市場主體應當滿足某種出力曲線或負荷曲線。可以自行配置儲能滿足,也可以付費購買第三方的調節能力。第三種,集中容量拍賣,電網發布容量需求(曲線),通過集中式拍賣機制獲得滿足需求的水平和結構。第四種,利用現貨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不給容量價格,但是把價格調到很高,美國得州電力現貨的最高限價是每千瓦時90美元。這些方式都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某一種打天下是不現實的,不可能只存在一種建設路徑,不同地域、不同發電機組、不同用戶有不同的適用類型。
我們的目的在于,怎么樣把這些手段在實踐中組合,制定出一個比較良好的規則。關于容量市場可能的路徑,下一步,發電側從容量補償起步,從容量招標逐步過渡到完全市場形成,或者說,在多能互補的大基地,比如從內蒙古往江蘇送電,既有火電、又有“風光”,可以進行打包,滿足曲線再進行送電。電網側,優化容量電價結構,分電壓等級和容量利用率。在交易環節,批發市場區分帶曲線交易和不帶曲線交易,不強制中長期一定要帶曲線,帶曲線一個價,不帶曲線一個價,關鍵是簽多少量、簽多少價。零售市場,可以分為可中斷電價和高可靠電價、需求響應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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